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M-114-聲-257-202501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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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辛真真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辛真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辛真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後,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8年5月1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