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M-114-聲-260-202501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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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麗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麗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麗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麗鳯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10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上開㈠所示之刑於111年12月18日(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入監日期為「111/12/19」,爰依法院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入監接續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2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0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