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64-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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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5日重新核算假釋,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5月、1年2月確定;復因洗錢、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於112年1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於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前以113年度聲字第462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自113年12月10日起假釋在案;嗣於假釋期間,因其另犯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與前已假釋中之洗錢、偽造文書等案件,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5日重新核算仍符合假釋要件,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