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4-聲-27-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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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孟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孟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鄭孟婕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其於民國111年1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鄭孟婕因犯詐欺案件,先經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1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1月,緩刑5年確定;再經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確定,上開㈠案之緩刑嗣經撤銷,與㈡案所處有期徒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其於111年11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屬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上揭之相當事證,且衡以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本件以書面審查並裁定准許為適當,尚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行陳述意見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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