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14-聲-270-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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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富貴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富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富貴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2年3月確定,於民國96年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 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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