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74-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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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宜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宜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江宜爵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10月,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易字第2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與另案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9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後,接續執行另案罪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51號函及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2月1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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