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75-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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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佑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佑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佑朋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 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 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林佑朋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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