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76-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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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周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周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周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9月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