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78-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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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秦嘉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2064、206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5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38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1罪)、5月(1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166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1罪)、1年4月(1罪確定;㈤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8 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2罪)、1年1月(1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月(2罪)、1年2月(1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㈥所示之刑,經本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 四、受刑人於110年10月6日入監執行(在此之前已執行有期徒刑 8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4月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2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