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81-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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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欣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欣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欣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 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