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82-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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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思蓉 住雲林縣○○鄉○○路○○巷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思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思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 0年度訴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12年6月13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0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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