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14-聲-286-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盟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盟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盟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合 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9118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