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87-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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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永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8523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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