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91-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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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明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明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明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葉明偉: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 訴字第8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共3罪確定;㈡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確定;㈢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7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60,000元確定;㈤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簡字第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0,000元確定。上開5案並為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66號裁定應執行刑2年2月確定,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9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7月3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