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14-聲-293-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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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朋踴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朋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朋踴因強盜案件,經最高法院(聲 請意旨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依非常上訴程序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嗣又因頂替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1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47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下列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第9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3項免其刑之執行,第99條許可非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行,及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法院認為前條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月31日 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嗣最高法院於112年12月14日以112年度台非字第130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並改為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受刑人又因頂替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1月16日以111年度簡字第447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件並經本院於113年2月22日以113年度聲字第56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11月,受刑人並於109年2月14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4月12日),嗣其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937941號函暨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既屬上開頂替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上揭之相當事證,且衡以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本件以書面審查並裁定准許為適當,尚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行陳述意見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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