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94-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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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昱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凱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6年確定,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5 49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