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97-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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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崔東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崔東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崔東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2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