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14-聲-298-20250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志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6年7月確定(合計9年5月),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