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M-114-聲-337-20250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律師 被 告 宋旻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與家人感情融洽,無逃亡之可能,本件 物證已由檢方扣案,無滅證之可能,被告實際聯絡的上、本就認識的同案被告都已到案,無串供之可能,被告已知悔悟,不會再犯,無反覆實施之虞,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有委任狀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 ,且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疑重大,且依照被告自承情節,加入詐欺集團時間逾2個月,期間非短,而詐欺集團之犯罪類型本質上即具有高度反覆實施之性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又依被告於本院羈押訊問時自承之情節,其不僅協助準備、交付其他車手犯案工具,缺車手時也會自行擔任車手,甚至負責將收到之贓款送交幣商,可見其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多元,與詐欺集團關係匪淺,又其後雖自稱已脫離詐欺集團,然其本案為警搜索查獲時,竟扣得其不知來源之他人提款卡,更可徵本件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故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