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M-114-聲-358-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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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 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森因犯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判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據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表可憑,併予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類型、侵害法 益相同,兼衡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犯罪情節、次數、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內,並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分如已執行完畢,該部分與所犯附表其餘未執行完畢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拘役35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06/27、 112/07/01 112/10/05 112/11/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79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36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3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33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504號 113年度易字第371號 判決日期 112/09/18 113/05/14 113/08/08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33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504號 113年度易字第37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23 113/07/18 (聲請書誤載為113/05/14,應予更正) 113/09/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經桃園地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03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5日(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69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30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1號 編號1至2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13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50日 編號1至3經士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6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0日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11/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678號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8號 判決日期 113/09/24 法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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