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M-114-聲-37-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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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峻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峻杰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觀之,對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有: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不得併合處罰。稽其立法意旨,無非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罪責失衡,不利於受刑人。是關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否併合處罰,全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37號、111年度台抗字第207號裁定意旨可參)。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判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固非無見。然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均係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上開2罪宣告刑雖分別為有期徒刑2月、2月,然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法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人聲請意旨認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自有未洽。從而,本件即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情形(即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上開說明,自須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惟遍觀本件卷證資料,均未見有何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之意思表示(如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是以,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05.21 112.03.27 112.10.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593號 桃園地院112年度毒偵字第5139號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342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762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75號 判決日期 112/11/20 112/12/29 113/03/28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342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762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03 113/02/15 113/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4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43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10.10 112.08.15 112.08.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99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992號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621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判決日期 113/04/29 113/07/31 113/07/31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621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04 113/09/04 113/09/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7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0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03號 編號1至4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43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5至6經新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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