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M-114-聲-381-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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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金卿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蔡宜嬛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金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具保人蔡金卿因受刑人即被告蔡宜嬛所犯詐 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指 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乙情,有卷附國庫存款收款書可參。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1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3年度執字第12687號案件執行中,經聲請人合法送達並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表等附卷可稽,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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