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M-114-聲-412-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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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明吉 被 告 呂妤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 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蔡明吉因被告呂妤葵所犯詐欺等 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5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保字第6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妤葵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75 00元,由具保人蔡明吉於民國112年3月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送達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自行或由具保人帶同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警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與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查詢結果、新北地檢署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對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查詢結果附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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