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聲-417-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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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俊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82號),聲請交保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俊霆(下稱被告)於羈押期 間反省很多,也明白事情的嚴重性及對被害人造成傷害,然被告父母親年邁,家庭經濟來源由被告工作支撐,因婚姻不順遂須單獨扶養3歲兒子,請考量被告坦承犯行,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及被告家庭狀況、經濟能力,使被告在執行前得以多陪伴家人、安頓家裡,准予被告以新臺幣(下同)3至5萬元交保、限制住居、每週至警察局報到之方式替代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復於114年1月17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13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聲請意旨固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件經本院審理結 果,依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鄭琬璇之證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明細資料、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代購數位資產契約、現場及扣案物照片、電子錢包交易查詢結果頁面擷圖、MG Pro應用程式之個人頁面、交易紀錄擷圖、儲值交易紀錄翻拍照片、鄭琬璇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擷圖等證據,認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罪犯行明確,已於114年1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114年2月26日確定,嗣於114年3月3日移送執行,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按,足認其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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