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M-114-聲-423-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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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筑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2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筑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筑妃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莊筑妃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 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於向檢察官聲請定刑時,業經受刑人併就定刑範圍陳述無意見,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執聲字第258 號執行卷附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且本件定應執行刑4 罪,其中編號1 至3 所示之3 罪有期徒刑部分,前已曾經定應執行刑8 月,再與編號4 所示1 罪徒刑3 月更定應執行刑,可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有限,因認無再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裁定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如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如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2.07~ 110.12.10 110.11.26~ 110.12.06 110.06.26~ 110.07.28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36793號等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緝字第5645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2991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112年度簡字第2747號 111年度易字第993號 判決 日期 112.04.27 112.11.02 112.11.16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112年度簡字第2747號 111年度易字第99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6.10 113.01.02 113.01.03 備註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7666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79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6106號 編號1至3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前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0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8月 編    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4.1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72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770號 判決 日期 113.09.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7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1.12 備註 新北地檢 114年度執字第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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