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M-114-聲-439-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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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廷陸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廷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廷陸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11/03/28」、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89號」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89號、第2390號」、編號3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2號」應更正為「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24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之性質,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等綜合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復佐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對定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均經宣告併科罰金,然觀諸檢察官聲請書,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未就罰金刑部分一併聲請,是罰金刑部分既未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非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受刑人簡廷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03/14~111/04/06 111年3月某日至111/4/6 111/03/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63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89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72號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57號 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12/06/27 112/10/16 113/06/27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57號 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09 112/11/29 113/07/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8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18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59號 臺中地院113聲1979定應執行1年4月 受刑人簡廷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03/14~111/04/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10號 判決日期 113/10/18 法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1/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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