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M-114-聲-446-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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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冠陞 選任辯護人 廖庭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18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冠陞於提出新臺幣6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 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 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吳冠陞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惟本院認被告吳冠陞 倘若能提出新臺幣60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第93條之6,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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