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M-114-聲-456-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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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鐘裕傑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113年度金 訴字第2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深自反省,且希望返家照顧母親,也 願意配合電子腳銬或是每日去派出所報到等要求,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裁定羈押3月,復經本院於114年2月8日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8年6月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592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於108年6月21日確定,原已於112年4月21日因假釋而出監,嗣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撤銷假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1日,於114年1月14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開始執行(刑期起算日114年2月26日),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被告既已移送執行,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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