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M-114-聲-469-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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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芸芳 被 告 劉易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執字 第13326 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 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芸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芸芳因被告劉易彥犯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案件(113 年度執字第13326 號,即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3450號確定執行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調卷審閱,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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