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M-114-聲-473-20250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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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妤靜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妤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聲請書漏載部分,爰予補充)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4日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詳。 三、經查,受刑人陳妤靜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326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東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㈡至㈣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並與前揭㈠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12年3月6日送監執行後,原於113年7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並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516號裁定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但受刑人另因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1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後於113年7月11日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而重新核准假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19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受刑人再因㈥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㈤、㈥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受刑人上揭應執行之刑期,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變更為114年8月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21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更戊字第4272號執行指揮書、112年執更緝戊字第80號執行指揮書、112年執更戊字第165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