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M-114-聲-49-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新賀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佑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新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新賀因受刑人即被告陳佑德犯詐欺 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刑保字第86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法院准予具保3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無在監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通知被保人(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暨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