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M-114-聲-508-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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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佳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佳慧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佳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民國111年2 月8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編號1及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請依法裁定等語,有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可憑。且如附表編號1及2 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3及4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應保障其既得優惠而無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均為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相同,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並斟酌受刑人年紀尚輕,審酌其行為人責任、對社會規範秩序之危害程度、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之時間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然因與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受刑人蘇佳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10.27 109.10.31 109.11.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2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2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22號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82號 110年度訴字第482號 110年度訴字第482號 判決日 期 110/12/15 110/12/15 110/12/15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82號 110年度訴字第482號 110年度訴字第482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2/08 111/02/08 111/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保字第7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保字第7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保字第72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桃園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13號宣告撤銷、本署113年度執撤緩字第74號執行) 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桃園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13號宣告撤銷、本署113年度執撤緩字第75號執行) 受刑人蘇佳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11.15 110.08.11~110.8.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2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894號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82號 112年度簡字第3624號 判決日 期 110/12/15 112/12/29 法 院 本院 本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82號 112年度簡字第3624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2/08 113/02/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可 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保字第7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35號 (已執行) 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桃園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13號宣告撤銷、本署113年度執撤緩字第75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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