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M-114-聲-514-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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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修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修全因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林修全因竊盜等3罪(包括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104號、 113年度簡字第2362號、113年度簡字第4156號等案件),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犯罪日期 應為民國「112年11月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10月31日 ,應予更正),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 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 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 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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