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M-114-聲-519-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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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羽恩 受 刑 人 王威霖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 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羽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賴羽恩因受刑人王威霖所犯詐欺 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足憑。嗣受刑人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經該署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而受刑人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存卷可稽。另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1日出境後,迄至114年2月18日止均未再入境我國一情,有受刑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聲字第519號卷第15頁),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前揭規定,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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