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M-114-聲-527-202502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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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育恩 受 任 人 趙學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38號),聲請付與 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育恩(下稱聲請人)委任趙 學斌律師聲請付與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38號案件之卷宗。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付與卷宗,應於「審判中」,亦即應於訴訟繫屬後,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審判程序進行中提出,始為適法。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付與卷宗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16日以113年度交簡字第438號案件審結,並於同年5月29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參。聲請人於該案審結後之114年2月3日具狀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已非於「審判中」,是聲請人所請顯與前揭規定不符,礙難准許,是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