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M-114-聲-547-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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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善喻 選任辯護人 王敘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14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善喻已取得母親之諒解,且天下父母 心,當母親收到被告開庭傳票時豈會不通知兒子?又被告雖因看護工作未能每日返回租屋處,然與被告同住之房客是被告的長官,他也會通知被告開庭時間。且被告無逃避審判之心理,其於警員臨檢查獲時亦無逃脫反抗之行為,足認被告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及限制住居云云。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仍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本案於114年2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本院並於同(13)日裁定被告具保新臺幣6萬元,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後,被告已具保在外,是聲請人本件具保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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