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56-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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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宗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佑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宗佑願提出新臺幣(下 同)1萬元之保證金,請求給予被告交保之機會,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9條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及同條例第4條第3項、第9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惟被告如能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即無羈押之必要,然因被告是日未能提出上開保證金,經本院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裁定羈押在案。 四、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4年1月10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1月9日113年度執更文字第317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1月10日起撤銷羈押,且被告自114年1月10日另案入監執行之日起,即非本案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元明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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