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M-114-聲-592-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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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學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學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受刑人鄭學暘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刑聲請切結書中表明請儘速定刑等意見,及其所犯附表編號1、2均係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附表編號3、4均係詐欺得利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10/30 110/11/20 111/05/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04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04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0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智訴字第14號 112年度智訴字第14號 112年度智訴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13/01/11 113/01/11 113/01/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智訴字第14號 112年度智訴字第14號 112年度智訴字第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2/21 113/02/21 113/02/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2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2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23號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6/21-111/06/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1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74號 判決日期 113/10/0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1/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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