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4-聲-593-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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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洺鑫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洺鑫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9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 號1至27、29至3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洺鑫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9所示犯罪【惟 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11、13、14、16至18、23至25、29、33、34、38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分別補充如附表編號2至11、13、14、16至18、23至25、29、33、34、38所載;另聲請書附表編號25、28、31之犯罪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32之罪名、聲請書附表編號33之罪名、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聲請書附表編號34之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聲請書附表編號36之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38之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判決案號應分別更正如附表編號25、28、31至34、36、38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9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4、36至39所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9所示各罪中,編號1、12、15、36、37乃違反國家禁令施用毒品案件;編號2為違反電信法案件;編號3至5、16至18、20、23至25、27、29、31、33、38、39係侵害財產法益之竊盜案件;編號6至11、13、21、26、32、34屬侵害財產法益之詐欺案件;編號14、30為侵害財產法益之侵占案件;編號19、22係偽造文書案件;編號35屬侵害財產法益之幫助洗錢案件,相同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不同犯行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兼衡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復佐以附表編號1至26所示數罪、編號29所示2罪、編號31、32所示2罪、編號33、34所示2罪、編號36、37所示2罪、編號38所示11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3月、5月、4月、7月、1年8月確定,另考量受刑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依罪責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4、36至39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另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至聲請書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即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    ,核與附表編號22所示之罪為相同案件,聲請人誤就同一 案件重覆向本院聲請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顯非適法,自應就此部分另予駁回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電信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8日 111年9月10日 111年9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66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219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219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4137號 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42號) 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0日 111年9月1日 111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年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42號) 2、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   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8月20日 111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年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42號) 2、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   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9日 111年9月1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420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111年1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42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42號) 2、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92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侵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8日、111年3月7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440至4442、47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440至4442、47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7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778號 111年度簡字第4778號 111年度簡字第44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15日 111年12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778號 111年度簡字第4778號 111年度簡字第44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新北地 檢112年度執字第494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12號 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7月29日 111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113、518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113、518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113、518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075號 111年度簡字第5075號 111年度簡字第50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075號 111年度簡字第5075號 111年度簡字第50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45號) 2、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   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6日至111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52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52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6日 112年3月6日 112年3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19至2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38號) 2、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   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0日至111年7月11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49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227、52261、53276、55715、58795、61035、6225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227、52261、53276、55715、58795、61035、622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5日 112年3月31日 112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7336號 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41號) 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9日 111年10月4日 111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227、52261、53276、55715、58795、61035、6225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5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1號 112年度簡字第841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1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1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1號 112年度簡字第841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10日 112年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4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8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63號 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0日至111年7月11日 111年3月7日、111年4月27日 111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49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474、43649、4479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1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號 111年度簡字第4470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5日 111年11月30日 112年5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號 111年度簡字第4470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6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7336號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1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16號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底至111年10月15日10時許間某時 111年10月15日 111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20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20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087、23759、23762、27517、29512、304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633號 112年度簡字第1633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23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633號 112年度簡字第1633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31、32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99號) 附表編號33、3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62號) 編     號 34 35 36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6日 110年6月30日 111年9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087、23759、23762、27517、29512、3049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2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279、76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17號 112年度簡字第10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4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17號 112年度簡字第10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8月10日 112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33、3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6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94號 附表編號36、3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23號) 編     號 37 38 3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7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2日 111年5月6日前之某時、111年8月1日、111年8月4日、111年8月11日、111年8月29日、111年9月1日、111年9月9日、111年9月25日、111年10月10日、111年10月15日、111年10月19日 111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279、761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25、5802、7541、7687、7691、8006、8889、9550、9781、10460、1188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2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862號 112年度簡字第29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6月12日 112年7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2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862號 112年度簡字第29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36、3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23號)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8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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