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聲-6-2025031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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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柏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刑 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之原本 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關於「臺 南地檢1103度營偵字第148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地檢11 3年度營偵字第148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受刑人阮柏勳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6號),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以114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該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偵查案號顯係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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