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DM-114-聲-64-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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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佳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佳勳因妨害自由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受刑人古佳勳因妨害自由等7罪(包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 簡字第359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本院113 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113年度審訴字第468號等案件),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 官就該7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 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 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 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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