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M-114-聲-686-202503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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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李嘉哲 具 保 人 曾子馨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 利息(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子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子馨因受刑人即被告李嘉哲妨害秩 序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受刑人並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 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8月25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16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最高法院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並命具保人應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案,嗣受刑人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再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無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未在監在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