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M-114-聲-720-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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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王宣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宣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王宣仁因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1,000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0,000元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一節,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簡列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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