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M-114-聲-737-202503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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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5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志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復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8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傷害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01.22 111.05.25 112.03.2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緝字第5573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1970號等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28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57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3號 112年度簡字第5199號 判決 日期 112.04.20 112.06.28 112.11.1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57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3號 112年度簡字第51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31 112.11.03 112.12.22 備註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緝字第1734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2888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986號 編 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詐欺、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11.10 ①111.11.10 ②111.11.14 ③111.12.01 111.11.1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2796號等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2796號等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58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易字第115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判決 日期 113.02.27 113.02.27 113.04.19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151號 112年度易字第115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17 113.04.17 113.05.29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6814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6815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8148號 前曾經定應執行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