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M-114-聲-75-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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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懷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懷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懷中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數罪併罰中有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陳懷中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陳述 意見狀)。 四、綜上,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 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陳懷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01/12~109/01/19 109/08/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7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6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600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10/01/05 113/10/1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600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2/23 113/11/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91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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