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M-114-聲-773-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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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小萍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小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藍小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 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114年2月27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4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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