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M-114-聲-776-202503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廷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廷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紀廷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於民國112年7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紀廷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經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 11年度審訴字第28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經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8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上開㈠㈡案所處有期徒刑,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於112年7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屬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上揭之相當事證,且衡以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本件以書面審查並裁定准許為適當,尚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行陳述意見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