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M-114-聲-793-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瑋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瑋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王瑋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並訂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瑋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 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前2罪並為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於112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前揭之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屬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上揭之相當事證,且衡以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本件以書面審查並裁定准許為適當,尚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行陳述意見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