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M-114-聲-794-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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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鴻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鴻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鴻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65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2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112年4月19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二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38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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