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M-114-聲-796-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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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常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 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常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常維因侵占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2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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